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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_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和分析
zmhk 2024-06-06 人已围观
简介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_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和分析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5个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的问题。
1.全职妈妈在家带娃,离婚时能获得多少补偿?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2.法律作文
3.高分 帮我找一个案例和分析
全职妈妈在家带娃,离婚时能获得多少补偿?民法典有哪些规定?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对全职妈妈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全职妈妈不幸遭遇离婚时,究竟能得到多少补偿?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没有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明确。今天,我们借助一个案件,给大家聊一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的补偿标准问题。?一、案例:当全职妈妈三年,获得补偿1.5万2018年1月,台州的杨先生与齐女士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夫妻矛盾不断升级。杨先生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孩子的直接抚养权。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男方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杨先生辩称不应当对齐女士进行“补偿”,因为女方婚前就无工作,不存在因为照顾家庭放弃工作,况且自己在抚养孩子中承担主要经济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以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进行考量。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杨先生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400元,并齐女士补偿1.5万元。杨先生不服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本案将《民法典》新规定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使齐女士的合理诉求得到支持,但也驳回了她的不合理诉求。?
二、以案说法,明情理!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有些网友为全职妈妈叫屈。婚后生活近三年半共计40个月,获得补偿1.5万,平均下来每月382元,远不如一个保姆收入高得多,最后还赠送了一个“拖油瓶”。离婚后,男方每月支付的700元抚养费,也仅够给幼儿园交保育费。齐女士今后不但要自谋生路,辛苦一天回家还要管孩子。失败的婚姻,会让大家感觉女性的可怜、可悲!“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评价声音略显偏颇,但也切实反映出女性在社会、婚姻生活的弱势地位。
(一)先说情:离婚女人社会评价会降低
多数网友会给失败婚姻中的女性叫屈,主要认为补偿与女方社会评价降低程度不成正比。按说,在失败的婚姻中,男女双方没有赢家,但社会对再婚男女的评价,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有些开明女性评价离婚男人称,他们已被其它女性调教好,省了自己的事,再婚后会更懂得珍惜。离婚男人的社会评价不降反升,似乎成了香饽饽,找个头婚女子再婚也不是什么难事,而社会对再婚女性的评价就不同了!
女性只要不结婚,谈多少次恋爱,那也是“女孩”。只要结过婚,即便过三天就离婚,也会从“女孩”变成“女人”,不再是那个完美的女人,再婚似乎只能找离过婚的男人或者比自己年龄大的男人。再说,因为母性使然,多数女性在离婚时都会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再婚时孩子就会成为一种负担,没有哪个男人会情愿抚养别人的孩子,这也会大大降低再婚女人的社会评价。
再说案例中的齐女士。如果大家把孩子视为她人生最大的财富,她就是赢家。孩子会让她有了精神寄托,会让她感觉老有所依,人生有了奋斗的方向和目标,这些都是用金钱无法来评价的。如果把孩子看为她的负担,她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输家,为了孩子她可能孤独一生,即便再婚也会因为孩子委屈求全。所以说,大家单独去评价那1.5万的补偿,肯定会显得齐女士十分的失败,输得很惨!
(二)再说法,法院判决的依据
《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1、类似规定,民法典实施之前就有
在原婚姻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有一个前提条件,夫妻的财产状况只能是分别所有,不能是共同共有。当时立法考虑,即便一方因参与家庭事务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少,另一方的收入也会放在一块平均分配。制度的设置仅考虑到了经济收入,没有考虑参加家庭事务较多一方与社会脱节、丧失劳动技能、再就业困难问题。在我国夫妻财产绝大多数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原来的规定如同虚设,很少在离婚案件中被引用。民法典取消了“分别所有”的约束,不管夫妻财产采取哪种形式所有,都不影响获得这种补偿。
2、补偿多少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离婚时能得到多少补偿,是要考虑多种因素的。首先是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收入高,离婚时补偿就会多一些。本文案例中的杨先生与齐女士应该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或者进城务工人员,所以在判决时补偿并不高。如果杨先生一个月收入四五千元,除了养家养孩子本就所剩无几,如果法院再判决给齐女士高额补偿,超出他的实际履行能力,判决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其次是婚姻存续的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经济补偿数额也应提高。女性当全职妈妈时间越长,越与社会脱节,越丧失社会竞争能力,一无所长的女性年龄越大越难就业。最后还要考虑家庭劳务的范围和难度。如果孩子已离手上学,女方偷懒在家闲着,补偿就会少。如果女方为了照顾男方父母无法外出工作或者付出较多劳动的,这都不是她份内的事,而是为了男方做出更大牺牲,得到的补偿就应该更多,大家说对不对!
3、补偿仅是分割共同财产的一个手段
大家不要认为齐女士抱着娃拿1.5万元一走就完事了,这种补偿是平分家产之外的一种弥补。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属于共同财产,女方当全职妈妈虽没有收入,但男方的收入她会有一半的。如果男方挣得钱都在养家养孩子过程中花光了也就没得分了,若是因为共同生活欠了外债,女方不但分不到家产,也会分到债务。这种补偿是基于在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情况下考虑的。如果因为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女方还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还会相应地得到更多。?
三、相关案例:五年婚姻生活,获得5万元补偿?2015年,北京的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结婚三年后双方就开始闹矛盾开始分居,孩子随王女生生活。陈先生于2020年初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向房山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山法院审理后,支持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把孩子判给了王女士,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此外,王女士要求陈先生予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她在抚育子女等方面确实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故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写在最后:从案例来看,全职妈妈在离婚时能得到的补偿标准并不高,但这个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离婚事件全貌,还请大家有一个客观认识。不要拿全职妈妈的补偿与保姆的收入再比较,没有可比性的。大家也不要谈什么婚姻恐惧这类的话,都知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男男女女不也是前赴后继地往前冲吗!婚姻本就是一场豪赌,赌赢了就会收获满盆满钵的幸福,输了也没多大关系,大不了从头再来,大家说对不对!
法律作文
1、良心是人行动的终极原则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2、法律服务收费亦需审时度势、随机应变
一个配镜师教一个新上岗的雇员如何向顾客要价。当你给顾客配眼镜时,如果他问多少钱,你就说“75美元”,如他的眼睛没有颤动,你就说:“这是镜架的价格。镜片50美元。”如果他的眼睛还是没有颤动,你就补上:“每片”。
3、法律职业者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懂得尊重对手、尊重同行
一位名律师正在口授打字员给另一律师写封信。打字员问:“信的开头怎样写?是尊敬的先生吗?照惯例?”
“尊敬的?他是一个十足的滑头和骗子,不过,不能这样称呼。要么,就称作亲爱的同行吧!”
4、法律工作者分析、解决问题要能抓住“关键”,出奇制胜
三男子去女方家提亲,家长:说说各自情况。
A:我有1000万!
B:我有一栋豪宅,价值2000万!
女方家长很满意,就问C,你家有什么?
C答:我什么都没有,只有一个孩子。现在孩子在你女儿的肚子里。
A、B听后无语,走了。
5、法律职业者应从各自职业职责要求出发思考、处理问题
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
“你怎么了?”另一个关切地问。
“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
“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
“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高分 帮我找一个案例和分析
实用的法律作文集合七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作文是人们把记忆中所存储的有关知识、经验和思想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记叙方式。你知道作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整理的法律作文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作文 篇1
法律,生活的法则;法律,安全的保障,只有法律才能是非分明。
有人会说,法,离我太远了。其实不然,法就在我们身边,“红灯停绿灯行”这就是我们从小就知道的法。
有一回,我在电视上看到一段视频,画面上一辆摩托车开到了红绿灯前,这时黄灯开始闪烁,后面又跟上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车主以为摩托车车主会赶快过去,没想到的是,摩托车车主停了下来,而小汽车车主没来得及刹车,一下子把摩托车连人带车撞出5、6米外。通过这段视频,我觉得小汽车应该受到法的严惩,摩托车车主是无辜的,他做得对!我们要吸取教训,要牢记“红灯停绿灯行”。
还有一回,那是刚开学不久的一天,我去心之桥买书,下楼时,一阵争吵的声音传进我耳朵,我走进拥挤的人群,只见一个膀大腰粗的工作人员,一手紧紧掐住一个老xx的脖子,大声用闽南话呵斥着,我听不大懂,好像是在说那个老xx偷了东西,那个老xx一直大声地说他没有偷,一边挣脱着工作人员的手,要往里面走说要买笔,而工作人员则紧紧掐着他的脖子并将他赶了出去。我觉得这个老xx若没有偷东西,那这个工作人员定会无比羞愧,因为他伤害了别人,还诬蔑他人;而老xx若偷了东西,那他就犯了盗窃罪和欺骗罪。这件事,我觉得法律要靠别人人自觉遵守,有一点违法的意识可能就会使人一生后悔。
遵法守法靠大家。从小事守起,与法同行,才可能健康成长。
法律作文 篇2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从小就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也只有这样,祖国的天空才会更加湛蓝!花朵才会更加鲜美!
少年强,则国强。我们已经年满十二周岁了,我们长大了、长高了、也很懂事了,我们是祖国的未来,刚刚发芽的祖国花朵的幼苗,我们也有了自己的道德要求,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要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记得一天放学时,有些同学拿着零花钱去购买新文具,有些同学在等待着自己的奖章一起回家。就在这个时候,听到一个婆婆怨恨的对着一个女人和一个孩子吼着:“你!不知好歹!婚都离了,就各过各的!不要老是纠缠着孩子!”后来才知道,那个孩子的父母亲离婚了,孩子归男方抚养,当天是奶奶接孩子回家,但是妈妈来接孩子了,奶奶觉得妈妈不讲理,孩子明明是归男方抚养,妈妈不应该来接孩子。
其实那位婆婆理解错了,即使他们离婚了,孩子还是两个人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为他们的婚姻中断而中断的。
那位婆婆的蛮横不讲理只是因为她不懂法,不知法,使得大伙儿们看她的笑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老人不懂法,却并不能导致当今社会的年轻人不知法,更不能让我们青青幼苗不学法、用法。
当然,全球各地有许多人知法犯法。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结帮犯罪的恶劣现象。新闻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其,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要学会捍卫它!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所以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中国的法律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断,法治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治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我们的法律,争做法律忠实的守护者。
法律作文 篇3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你便回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一些人却以身试法,但是最后还是伏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违法呢?那还不是自己的好奇心太强和自己的控制里不够,而让自己吃亏,走是了绝路。才后悔莫及。
今天我们学校请了一位朱警官为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节法制课。使我们进一步走进了法律,增强了法律的知识,并进一步让我们体会了法律的无情。正是像那位警官所说的有些人因为上网吧玩,最终使自己走向了犯罪道路,最后却害得自己进了监狱毁了自己大好的前途,这都是好奇心惹得祸。(.)
这使我想起了电视上艘播放的吸毒和贩毒的犯罪分子,为什么他们会这样?那还不是他们一时的好奇和贪婪心,使自己慢慢地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而且越陷越深,到了不能自以。难道不是这样吗?犯法把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弄得支离破碎。所以我们要每时每刻都警备,不要误入禁区,那只会让你走向黑暗,最终落入法网进了冷冰冰的监狱,到是你哭天喊地也没有人会来救你,所谓“法律无情,人却有情”。在生活中,我们必须时时刻刻,小心,小心,再小心,否则便会自废前程。
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法之人,所以我还要劝告大家,小心使得万年船。自己要有坚定的意志力和强大的控制力,要分清是非遵守法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作文 篇4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故事无处不有,法律有关饮食卫生、有关婚姻家庭、有关劳动经济。我们做为小学生,虽不会违反上述法律,但总有些同学违反道德、纪律、法规……那我就讲几个发生在身边的法律小故事共勉吧!
前几天听表姐讲她们学校有三位同学:张华、李东和王旭经常在一起沉溺于网络游戏,今年九月的一天下午旷课玩游戏。因他们三个人只有两元钱,玩得时间太短,张华说:“我们去学校附近菜地那条小路上截住几位放学的小孩弄点儿钱吧!”其余二人都说:“行”他们拦住了四位小同学,搜其口袋:五角、一元、两块,另一个没有。王旭给了他一个耳光:“下次多带点!”小孩哭了,他们又威胁说:“回家不许告诉家长,谁说了小心挨打,明天每人至少带两元……”然后扬长而去,这样一连两天他们都得逞了,第三天当王旭正得意他们的“劳动成果”时,被隐蔽在菜架旁的一个小孩家长擒住,并叫来他们的老师、家长。后经老师耐心教育,他们三人归还了小朋友的钱,又主动认错、道歉。这个故事提醒我们:如遇见类似勒索事件时,一定要报告老师、家长、让他们帮助解决。
第二个故事是:去年春天的一个星期二下午放学后,张雨和赵强都是值日生,因张雨把拖布上的污水甩到了赵强都是值日生,因张雨把拖布上的污水甩到了赵强的名牌衣服上,就发生了口角,随之又动起手来,俩人越大越激烈,手脚相交还是不解气,这时张雨随手拿起地上的凳子往赵强头上砸去,原来一声“对不起“就可以解决的小问题,如今却大打出手,多亏被班长拦住没出什么大事,只是鼓起了一个大包,要是第二次凳子落下,恐怕就会头破血流,脑震荡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遇事不要冲动,对同学的过错要宽容,动手致伤残就得赔偿医药费,还伤了和气。
第三个故事是我前几天从网上看到的:一个姓陈的男孩旷课到网吧打游戏,但从没有赢过,一次他旁边的一个男孩嘲笑他,气得那个姓陈的男孩拿出刀子来把那个男孩捅死了,一个青少年的无知却丧失了一个祖国的花朵,真是害人害己啊!
世界的美丽在于人们对规则、法律的遵守。为了让世界变得更美,让我们人人学法、懂法、守法。不论你做得天衣无缝还是无人知晓,但都逃不过法律的法眼。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让我们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吧!
法律作文 篇5正与邪、善与恶,每一个人突然间的念头都会影响着行为……
法律,是一个永存于民心的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用来保护自己的武器;更是监督我们的一举一动的准则。不管你是谁,一个不文明的动作,一句不文明的语言,一次冲动的举动,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以前提到法律,这一名词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来说太模糊了,每每提起它,我们可能就会不屑一顾地想:法律,离我远着呢,关我什么事。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事例: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还担任班干部。他在暑假的一天,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一伙人,他见他们才比自己大两三岁,但却比自己活的潇洒得多:出手大方,每天都玩的很开心,还不用顾虑花钱的多少,便很是羡慕。于是他经常跟着他们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他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怎么办呢?突然一个邪恶的念头在他脑海中产生了: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经过再三谋划,一天杜他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学进行反抗,他不但没有醒悟反而将该同学打成了重伤。事后,他本以为抢这么一点钱不要紧的,但没想到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了他,将他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看守所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要弄到钱,却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其实,犯错没什么,只是,谁都不可以去触碰到那道底线,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是,我们在做每一件事情的时候,都要学会三思而行,哪怕,现在的我们还年少。
生活中的一切将来都会是我们来承担。而年少不是借口,现在的我们,有思想,有行为能力,那么,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做的一切付出相应的代价。
现在我们很多同学一提起法律,就会产生一种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一样,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因为由于这些规矩的存在,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变得有条有理,稳定;正是因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所以说,我们应该感谢法律带给我们的一切。
让我们知法,懂法,守法,千万不能目无王法,似法律为一纸空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闻而不感。更是要通过自身的努力,遵纪守法,成为一个“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人!
法律作文 篇6很多年以前,我开办了一所学校,专门招收来自印第安原始部落的学生,他们从亚利桑那州的各个原始部落来到我位于加利福尼亚奥克兰市的家里。这些学生中有一个名叫纳瓦霍的年轻人是最爱学习和思考的。一个周日的晚上,我带他去参加了一个聚会。在聚会上小伙子们对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可是说到最后也没有一个人能对这两者做一个确切的令人信服的阐释。忽然,一个小伙子转过身,对这个羞涩的印第安人说:“我很好奇,这位来自原始部落的朋友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纳瓦霍慢慢地站起来说道:“亲爱的朋友们,你们刚才的每一句话,我都听得非常仔细。因为我希望能够学到很多新东西,带回去教给部落里的人。虽然你们说的我不能完全领会,但是关于法律和道德的问题,我还是有一些切身体会的。当恩赛德先生把我从家乡带到这里来的时候,我第一次坐了火车,见到了这么豪华的车站以及如此繁华的大都市。在这里的`每一秒钟都是我从未经历和体验过的,这对我来说是那么新鲜。记得那次我们在候车室等车时,我看见墙上贴着一条醒目的标语:‘请勿随地吐痰’,我想有这么醒目的标语提醒大家,这里一定很干净吧。可是,我一低下头就看见地上有许多痰迹。
“当我终于来到奥克兰市,恩赛德太太在家里热情地接待了我。这是一座我从未见过的温馨舒适的房子,摆放着典雅高贵的家具,铺着一尘不染的地毯,我甚至不敢把脚放上去。恩赛德太太请我在沙发上小坐一会儿,她说:‘约翰,你在这儿等等,我去看看晚饭准备好没有。’当她出去以后我开始静静地欣赏这个家,我看见墙上挂着充满乡村风情的油画,餐桌上的花瓶里绽放着洁白的百合,墙角还有一架黑色的三角钢琴。我想在这么干净的家里一定贴着很多‘不要随地吐痰’的标语吧。我看了看四周,没有发现标语。于是,我起身看了屋子的每一个房间,仍然一无所获。我又仔细查看了每一寸地毯,它一尘不染,更别说有痰迹了。这是多么奇怪的事情啊!一个贴着‘请勿随地吐痰’的地方,到处都是痰迹;一个根本没有任何警示标语的地方,却干净整洁。现在我明白了,标语就像是法律,高高在上生硬地约束我们,很多人却视而不见,我行我素。而我们在家里的所作所
因为才是道德。我们从心底里热爱自己的家,真心地爱护它,不需要任何警示,也会做到最好。这就是我对法律和道德的理解。”
当他坐下来后,屋里的年轻人都若有所思,刚才提问的那个年轻人站起来说:“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我还没有听过比这更好的例子。”
法律作文 篇7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可能会受到许多挫折与坎坷,但是当这些问题我们无法合理解决时,我们必须借助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在我们现代人当中开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就会在社会上处处受苦,得不到平等;相反,对法律无所不知的人就能在社会上站住脚,享受人生的乐趣。法律是我们的一把制胜钥匙。
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以下有一个案例可以告诉我们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
1998年4月,某养殖场承包了水库水面养鱼,共放养鱼苗10万余尾,半年后某造纸厂在水库上游建成投产,投产后有一定数量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养殖场通知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而造纸厂却认为其排放污水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纳了排污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苗死亡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要求造纸厂做出赔偿。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写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可再生能源法是近两年的新法规,它主要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从上面的几则案例之中,我们知道了一个人懂法知法的重要性,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理的应用法能使国家与社会更快的发展。当然,我们也要给那些犯法的人一次机会,相信那些人定会挺起新的胸膛从头再来的。总之,只要每个人守法知法,国家一定会有更好的明天。
这个会比较全面,希望对你会有帮助
各位老师:您好!
请老师网上搜索“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就知道全国法律界、法学界、知识界是如何鼎力相助为这位偏僻山村农民工保安伸张正义的;
再请老师们进入本案发生地——XX省《高技术法律论坛》就听到了众网友又是如何支持申诉、要求再审的强烈呼声!
网址:
lyd050328@163.com
QQ:460495554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XXX,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XX省XX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家住XX县介福乡福东村13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7日由泉州中院(2004)泉刑初字第203号以“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3月30日XX省高院(2005)闽刑终字第20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XX监狱。
委托代理人:lyd0503,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介福乡,汉族,大学本科。中科院XXXXXX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退休,系郑XX的表老姑妈。
案由:申诉人郑XX对XX省高院2005年3月30日(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和XX中院(2004)X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村巡逻队员,为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与另一巡逻队员捉住小偷;小偷遭到围观群众怒打,申诉人予以制止;之后,为核实失主,申诉人离开现场,小偷由另一巡逻队员带回村办公室;申诉人回到村办公室见其他保安在拷问小偷,但他没有参与;后又出去找作案工具回来,还是以喝茶避开打人;最后,申诉人为了表示“合群”,并无加害被害人的故意,象征性地在小偷腿及背部打了两三下;后有“自残”行为的小偷在放回途中原因不明地死去;中院、高院据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未查清小偷真正死因、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显著轻微行为,重判13年。申诉人认为,在“据以定罪、据以量刑”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凭想象判案,实难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
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小偷)死因不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这就必然要求‘据以定案’的案情事实必须完全清楚,那么本案中院判决和高院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吗?
(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失血”案情未查清,被害人死因不明: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
1、“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有血迹、其下方地面也有少量血迹等现场情况。”(中院判决书P8);
2、“…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中院判决书P7)。
3、另一小偷汪XX证言证实:“我与方XX被扣在楼梯处的一些铁栏杆上,后不知怎么回事方XX的头磕破了一个口子流了些血,一直讲口渴、想上厕所、手很痛…”(审讯笔录P044)(中院判决书P6)
4、被告人黄XX交待:“我们巡逻回来,看那穿白衣服(方冬海)的头有流血,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血,那穿黑衣服的(汪XX)说是那穿白衣服的自己撞墙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审讯笔录P115.P112)
5、郭XX交待,在晚11点半盘问殴打结束后,他离开时:“有个小偷在楼梯那里吵,身上有伤,但没有流血,也没有什么异样。”(审讯笔录P142)。
6、经审理查明:…在盘问中,被告人黄XX、郑XX、郭XX伙同陈X、许金条、许振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冬海、汪清明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中院判决书P4)
以上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言、证人相互印证的这两处“血迹”的确凿证据证明了:
①被害人“失血”了,它是尸检结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最直观的重要证据;
②被害人头部“失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橡胶棍、木棍打击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是小偷“自残”行为造成的,不是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多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与申诉人郑XX更是无关。
但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下文称“两书”)却没有出示查明这些血迹是如何产生的?它与小偷方XX的死亡有何关系的证据。这种“忽略”与被害人“失血”死亡的“流血”确凿证据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小偷的死亡完全有非殴打原因造成的可能!
(二)、两个殴打现场的案情事实不清,导致定罪不准,量刑失当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这些损伤到底是哪些人打的?用何种工具打的?这些损伤与死者的死亡有何关联?均没有查清。
1、第一重要作案现场(群众怒打)的案情不清楚
(1)被盗出租房是第一殴打现场。死者方XX作为一名小偷,在义愤填膺的群众面前,被群众殴打在所难免,且被打得也不会太轻。黄XX交待:小偷方XX “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讯问笔录P112.116)这证言说明,方XX在出租房前已遭到致命殴打,伤情已经相当严重,也许这些殴打的损伤就是方XX致命死亡的主要原因。完全有可能:即使不存在后面的殴打,小偷也会因群众的怒打已经很严重而死亡,但对此重要作案现场及产生的后果,在“两书”中却是个“空白”,没有对此证据进行认定,没有用任何证据来排除可以由此推断的可能性;
(2)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中,确认在出租房门口有一本地男青年用木棍打被害人,那男青年是何人?拿哪条木棍?打什么部位?“两书”均没有提及。尸体检验鉴定书写有:“右肩胛部有两处中空性皮下出血,中空宽3.8cm”,这表明致右肩胛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是打击截面超过3.8cm的物体。而现场勘查笔录写到“陈埭镇横坂村联防队一办公室内,有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这表明,在出租房门口,有人用所带来的那根直径4.5cm的木棍殴打受害人。此外,除了用木棍殴打受害人之外,还有用什么工具打?致伤程度如何?这些致伤和方XX之死有何关系?
这是命案的重要案情。但“两书”中却一点都没有提及在第一殴打现场,被害人遭众多围观群众殴打致伤的证人证言,而是完全回避,更没有查明众多围观群众中何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实施了什么样的殴打?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围观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其实,另一小偷汪清明和被告人黄XX、郑XX的陈述都证明当时有众多围观群众,都是本地人。为什么这个“本地人”的作案现场的案情反会成为“空白”呢? 为什么对此事实不予认定?
(3)、高院认定郑XX参与了第一现场殴打是错误的
中院及检察院都已经认定上诉人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可高院却一意孤行认定郑XX参与了殴打,这是什么目的?!是强化维持原判的正确性吗?!
中院判决书是这样写的:
①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14日晚,被告人……便将二人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被窃的出租房外,方、汪2人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2)
②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便将方、汪二人抓获并带至其行窃的地点……查访失主。在该出租房外,方XX、汪XX遭到围观群众的殴打(中院判决书P4)
③中院判决书已经认定:“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被抓时已被群众殴打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中院判决书P9)
④中院判决书认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且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交代其犯罪事实,……”
以上说明:中院判决认定了郑XX在群众殴打现场,没有参与殴打。
但高院裁定书却武断写道:“经审理查明,……郑XX、郭XX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XX证言证实,2004年5月14日晚9时许,……带到其行窃的地方,被二名巡逻队员和周围群众殴打……” 认定郑XX参与第一现场殴打。(高院裁定书P4)
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单凭口供不能定案。所以,口供只能作为辅助证据,用做印证其他证据,本身证明力并不强。仅凭巡逻队员的口供不能定案。所以,XX省高院认为的有力证据就是证人汪XX、证人王XX等的证言加上法医鉴定。然而,法医鉴定不可确信,下面将分析得十分清楚;王XX等的证言不能说明申诉人有什么问题;高院居然让一个再也找不到人的踪影的、唯一的一次询问笔录、没有任何证据可相互印证的、被抓被打的小偷汪XX的“一句话的证言”作为判处抓小偷的巡逻队员的刑事证据。其实,小偷的证言证明力不强,一是因为此案与他有利害关系,小偷有可能以此报复巡逻队员,甚至在回去的途中加害死者都有可能。不然,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站出来要求赔偿身体挨打的损失。
2、第二殴打现场案情也未完全查清楚:相互印证的证言证实,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共有6~8个人参与盘问、殴打小偷一个多小时,有的人打二、三十下;有的人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人打得很凶;有的人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参与殴打。(讯问笔录P134.135,139.142.110.111.118.)本应查明各殴打者分别对受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的鉴定结论,确定殴打者各自对受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其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两书”同样只字不提。虽然还有3人以上未归案,但已归案的3人的状况是可以查清的。但“两书”却没有具体查明。各加害人的责任不清,何以定罪?!何以体现罚当其罪?!
(三)、尸体检验欠周全,鉴定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1、尸体检验主要表现为:头部不规则裂创,躯干及四肢多部位的挫伤(部分表现为中空性皮下出血)。其中头部损伤及躯干部位的损伤是人体要害部位。对于这些要害部位,没有进行详细检验。如头部,仅检及颅骨情况,硬膜外及硬膜下没有血肿,未见提及脑组织有无损伤,脑内有无出血改变等。对于尸体背部,因该部位有大面积的挫伤,应对脊髓进行解剖,以确认有无脊髓的损伤。在做完系统检验后,如果大体病理未见明确的损伤,还应提取重要脏器作病理检验。只有在排除了全身重要脏器均没有损伤的情况下,才能下“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结论,但尸检并没有这样做。也就是说,虽然此鉴定结论作出了定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但这个定性实际上并不是能够肯定站得住脚的,因为鉴定结论没有采取排他方法,还存在重重的疑点;那么这个不一定站住脚的尸检定性结论,也就必然给法院判案带来难度,带来判案的不准确性。对此鉴定结论法院本不应完全采信。
2、未完全对致伤工具作出认定。尸检鉴定书仅对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作出认定,而对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未做认定。头部的损伤特点是“左颞顶部见有不规则裂创”,解剖有“左颞顶部头皮下出血9×4cm,颅骨未见骨折,颅内硬膜外下未见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血,颅底无骨折”。很显然,内行人一看就明白:头部的这种损伤特点是与不规则平面的物体作用形成的。但在本案中,案犯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均证实:几个被告人的作案工具都是木棍和橡胶警棍,这些作案工具所形成的损伤特征与头部的损伤特征不符。
显而易见,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的证据(中院判决书P7.P8)完全可以推定:头部损伤的致伤“工具”正是“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这个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了受害人的“头部出血创伤”是由被害人自残所致。此证据和前面“血迹”证据组合起来,正好可以明确推定出受害人死亡还有其它可能原因存在,即被害人自残也是重要死因之一!
与此相反的是,法院对郑XX认定有罪、判处重刑证据不足,“推定”很勉强,根本无法从“两书”中找到象这些能够证明被害人“自残”的如此确凿、吻合与可以相互印证的诸多证据!
比如:既然“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之主犯,那么就应该举证并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郑XX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殴打腿、背的二三下)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机关。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现有证据看,连申诉人有罪的证据也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整个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在两个殴打现场被加害;
从尸检鉴定书得出:被害人被殴打形成的全部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
从相互印证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与证据组合证实: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有本地人用“一辆白色的联防队用于巡逻的摩托车的左后侧卡着一根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殴打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人“右肩胛部见有中空性条形皮下出血两处,大小为11×4cm、12×4.1cm,中空宽为3.8cm”这一个是被害人体表最严重的挫伤(讯问笔录P111);
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办公室)没有启用这根卡在巡逻摩托车左后侧的木棍,而是用“在沙发上放置一根长55cm、直径3.5cm的木棍,一木桌上放置两根长为47cm的橡胶警棍”;加上前述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多种可能性,这些证据组合可以推断:第二殴打现场对被害人的加害行为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
再者,在第二殴打现场有6~8人殴打被害人长达一个多小时,多人打得很凶,有的殴打20多下、30多下,或者拳打脚踢乱打,有的从开始到结束参与全过程(裁定书P4,判决书P6,讯问笔录P133-4.139.142.111,114);
而申诉人郑XX的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在被盗出租房等待失主、到超威鞋厂去请老板通知失主、寻找小偷的作案工具等等;他在殴打现场的时间短,同时他还两次借喝茶有意避开殴打小偷;只是到了最后,为了“合群”,才随意拿起那根短木棍象征性的殴打被害人腿、背二三下。与其他加害人相比,再结合行为人在本案中的前后善意行为综合考查,可以看出,这种被动的、象征性的打二三下,打击力度是不会重的。(讯问笔录P133.139.123,书面回答P4)
以上这些证据和证据组合证明:郑XX殴打被害人腿、背的二三下的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之次要因素,郑XX的轻微打击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被害人离开巡逻队到死亡,这个重要时段的案情完全不清楚
1、死亡地点为什么“移位”,没有查清。
(1)小偷汪清明证言:我们出了巡逻队办公室,就雇一辆两轮摩托车往洋棣方向开去,大约开了约六、七百米远的距离,方XX说他肚子很痛,受不了,我就扶他下来躺在路边,我就坐车去叫其父来…叫他坐我坐过来的这辆摩托车去找他儿子…(审讯笔录P045);
(2)方XX(死者之父)证言:……至凌晨3时多,汪XX自己一人过来找我……说我儿子方XX在横坂村的路上,很危险……我就自己一个人走路到横坂,……看见我儿子方XX躺在一台球桌上,上前去叫他,他人已经死了,后来我就报案了。”(询问笔录P039,)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台球桌下有一双黑色皮鞋等现场情况;”
死者为什么不是死在另一小偷说的“躺在路边”,而是移位到台球桌上?从“躺在路边”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到底有多远?被害人是怎么“移过去”的?
2、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于被害人离开巡逻队之后至方父报案这一段时间(约3个小时),都发生过哪些情况,“两书”没有任何合法证据来排除下述三种合理的怀疑:
①小偷汪XX没有讲实话。为什么被拘留释放后就没了踪影,他完全可以等待索取身体挨打的赔偿;(中院判决书P9:“工作说明证实汪XX在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离开,经多次寻找未能找到,故未能对其作出伤情鉴定。)
②三个人坐一辆摩托车发生了事故;
③方XX继续“自残”。他说“肚子很痛”是借口,等汪XX和摩托车驾驶员离开后,他从容的从“躺在路边”移到“家家乐便利超市”前的台球桌上,然后把鞋脱下放在地上,再爬上台球桌、仰卧在台球桌上“自残”死亡。这些问题都没有查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上述证据和证据组合说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可能遭受其他加害行为而导致死亡,但“两书”没有任何的相关证据,排除因其它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3、没有任何证据排除死者自身是否存在内存性疾病
本案卷宗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死者可能自身存在内存性疾病:
黄XX在不同时间的两次交待,都说到小偷方XX的异常状态:“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指方XX)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审讯记P112.116);此证言可推定两种可能:
①死者可能真有内存疾病?因为以常识分析,人体一般必须有主动脉大量出血才会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本案卷宗没有被害人的人体主动脉出血的证据;
②被害人在第一殴打现场已经被群众“怒打”成致命重伤。然而尸检未进行五脏六腑解剖,没有排除死者身上是否有内存性疾病?是否由外伤引发内存性疾病暴发而死亡。若此,外伤则是死亡之诱因,内存性疾病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尸检鉴定书”支持了推断此种可能性:因为方XX的损伤主要表现是体表较大面积的挫伤,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因此就没有证据可以排除“内在疾病是死亡直接原因”的可能性。
这又一次表明,“两书”没有证据或证据组合来证明被害人方XX不存在其它任何导致其死亡的因素。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与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有如下四个不清楚:
1、尸检的明确结论并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的、站得住脚的正确结论,“两书”就无法排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它数个可能性,必然导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实际上已经成为“多因一果”的“悬案”;
2、第一殴打现场众多群众“怒打”小偷的案情没有审理清楚,致使“两书”没有相关证据来结合法医鉴定结论,以确定群众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3、第二殴打现场因为还有半数以上“故意伤害”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这是案情不清楚的客观原因;但是“两书”并没有根据已经到案的三个被告人的陈述,在查明三被告人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应该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无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4、“两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被释放后,在回家的途中未遭受其他加害行为,即没有排除有无其他加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以上情况,证明了法院认定事实是不完全清楚的,认定的证据是不完全确实、充分的,因此对上诉人郑XX判决的证据是不足的,是随意推定的。
为了说明“两书”认定事实不清楚,不防补充几个数字。(虽然“数字”比较单一、绝对,但却往往也容易让人“一目了然”明确问题之所在)
①案发时间 约8个小时(约晚9时抓获小偷~次日5时方父报案)只查1.5小时 即只查约19%
②案发过程阶段有三个(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部;第三阶段回家路上)只查巡逻队部1个 即只查33%
③第一殴打现场嫌疑人 有多人,其中一本地男青年“狠打”小偷 案情空白 即查0%
④第二殴打现场嫌疑人 6~8人(见判决书P8) 只归案3人 即满算查50%
⑤案情第三阶段即小偷回家路上,约3~4小时 案情空白 即查0%
此外查案中还有一个让人不得不打问号的事实:第二殴打现场8个嫌疑人,本地人和外来工各占一半:
⑥ 外来嫌疑人(郭XX 郑XX黄XX 陈X )4人 归案3人 即查75%
⑦本地嫌疑人(许XX 许XX 一个开农用车的本地人 一个与房东一起的人 全部在逃 即查0%
为简单起见,我们不防借用学生算术测算:(19+33+0+50+0+75+0)/7*100%=25.2857%
当然这种计算是不科学的,但这种“毛估”却很说明问题:只查25%啊!学生考试还要60分才算及格嘛!一个“命案”就这样草草了结吗?!
回顾“两书”的判决,都是“认定小偷就是被巡逻队员打死的”这个前提下判定的,他们认定小偷的死亡与群众殴打、与小偷自己寻死、与后来回去途中意外或他力致死、与小偷很可能潜在的疾病巧合、殴打加速死亡等等都没有主要因果关系。
然而事实上已经证明:这个“前提”已经站不住脚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这个案还能这么判决吗!?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性的做法是:根据已经取得的证人证言(另一小偷和失主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和已经归案的三被告人的相关陈述,查明其分别对被害人实施了何种加害行为、以及加害行为的力度,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医鉴定书证据(被害人被殴打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重伤),确定三被告人各自对被害人实施的加害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继续查明死因及追捕在逃嫌疑人,搞清全部案情),而不是这样急急忙忙叫已归案的三个人来糊里糊涂的、全部的承担“死因不明”的小偷的死亡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法院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当
由于整个案情所认定的事实存在诸多的不清楚,也许受“命案限期破案”的约束,XX中院急急忙忙根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上诉人郑XX打了被害人腿背二三下的证据,就推定郑XX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之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中院判决书》称“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提出的郑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等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中院判决书P10);高院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称“上诉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高院裁定书P5~6)
但是,在本案卷宗中并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的组合来支持“两书”的这种“推定”。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表现为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就本案整个案情涉及到那么多的嫌疑人,包括多个未归案的本地人及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殴打、并打得非常凶的人,其中可能有人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但上诉人郑XX在整个案情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则恰恰证明,他既不存在“直接故意”的行为,也没有主观“间接故意”的心理:
(一)、郑XX在本案全过程的行为表现(按时间顺序):
1、工作认真细致:晚上9点多和老巡逻队员黄XX一起出去巡逻时,是他首先发现形迹可疑的小偷,建议盘查,确认其行窃、进而抓获两小偷。他没有“视而不见”,敷衍本职工作。(讯问笔录P123,书面回答P1)
2、不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带小偷和失物去找失主,当群众义愤怒打小偷时,他并没参与殴打;当小偷被群众怒打后,他还喊住群众,叫他们不要再打了。他担心 “这样打不行,怕出事。”建议黄开川把小偷先带回村委会。(如果主观心理希望“故意伤害”致死,能制止群众殴打吗?能担心出事吗?)(讯问笔录P123.127、书面回答P1)
3、认真执行本职工作:他主动对黄XX说“我在这里等失主,那两个小偷先带到村委会”;当他留下没有等来失主,又急忙到失主单位超威鞋厂找老板,请他帮找失主。(讯问笔录P123.133.139,书面回答P1)
4、尽量回避殴打行为:郑XX10点半多回村委会时,当时就看到黄XX、许XX和“小陈”三人都在殴打小偷,但他却是“换完拖鞋,去
好了,今天关于“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5个短的真实法律案例”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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